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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http://house.coowood.com 时间:2008-4-11 16:21:57 来源:酷屋网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3-10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2月10日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下设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承办业务。

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同户成员(指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贷款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下,其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支付剩余贷款本息时,可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3年以上的,每2年支取一次,但支取时,贷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2000元,由“中心”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之内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一年之内,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千位以上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八)款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相关要求提供下列凭证。

第十二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二)集资建房的,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件、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的协议、集资发票(或收据)及复印件。(三)职工按最新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及复印件、交款收据及复印件。职工购买二手房,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四)职工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合同、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房租超出规定承受比例的,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职工持由所在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及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中心”受理后应当按办法规定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提取方式

第二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八)款支取情形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资料到“中心”,经审核审批后“中心”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支取情形,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房款已付清能提供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经审核审批后,“中心”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否则将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划到所购房屋开发商帐户。(二)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审核审批后“中心”以转帐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至单位帐户。

第二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支取情形,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申请资料,经“中心”审核审批后,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划至借款人还款帐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根据《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心”给予处罚:(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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