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胡某同是某公司的职员,随着感情的加深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00年10月张某出钱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考虑到两人即将成为夫妻,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将胡某登记为产权人.之后二人共同居住此房,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胡某认为与张某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张某要求胡某搬出房屋并更改房屋的产权人,胡某认为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因而房屋应归其所有,不同意搬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争议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原告张某认为虽然因为某些原因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胡某,但该房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因而他是真正的产权人.被告胡某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理由是张某将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说明张某已经将房屋赠与自己,况且她已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因此她是合法的产权人.分析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是否成立?我们认为不成立,因为:第一,缺乏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般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关系的成立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二是赠与人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受赠人.在本案中双方并不存在赠与房屋的合意,从案情看原告将房屋登记在被告的名下,是因为两人即将成为夫妻,所以认为登记谁的名字无所谓,但他没有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第二缺乏房屋赠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是房屋,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即必须签定书面赠与合同. 2.谁应当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尽管被登记为产权人,但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因而不能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原告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并变更房屋产权人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